律师实务研究生试点班动态┃师生论文公司法草案重大变化解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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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魏德飞、徐思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虽然历经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五次修改,但是基于强监管理念制定的公司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实践需求,尤其是我国民法总则(现已被吸收为民法典总则编)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法律适用的冲突如何协调与衔接,亟待通过修改公司法的方式予以回应。在万众瞩目与期盼中,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2021年12月24日在中国人大网正式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可谓变化与突破不小,但也有一些地方值得商榷。

本文将从两类公司的组织结构设置、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股东出资制度及相关主体出资责任、国家出资公司、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的责任、关于股东的重大修订、公司决议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登记的处理、公司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公司减资制度、公司清算制度十二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 、
两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优化并趋同,创新颇多
现行公司法过分突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灵活性来说,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性规定过多,组织机构设置过于刚性,对于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十分不友好。

本次修法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诸多方面一视同仁,并优化其组织机构设置:

(一)一人公司制度

1.删除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限制,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多家一人公司,对外投资亦无限制;
2.删除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3.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突破了现行《公司法》股份公司设立最低两人的限制。
(二)统一称股东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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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锦天城重庆公众号
美编:华路思
审核:张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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