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招生简章】华中科技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澳门科技大学博士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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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 2023 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
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情况,制定本招生简章。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定注册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在医学领域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中接受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关于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统筹管理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校内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生院负责执行上级部门招生法律法规,制订年度研究生招生章程和相关管理文件,组织全校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监察处负责对考试考务工作、命题评卷、复试调剂、信息公开等招生工作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受理信访投诉、处理违纪舞弊、加强风险防控。
第六条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院系、附属医院等二级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监察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23 年我校计划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共计约 2250 名,招生形式包括直接攻博、硕博连读(硕博贯通)/临床转博、“申请-考核”制等三种方式。
(一)在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交叉学科等10 个学科门类的一级学科招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约1750 名。
(二)在临床医学(1051)、教育(0451)等专业学位类别招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约160 名。
(三)在电子信息(0854)、机械(0855)、材料与化工(0856)、资源与环境(0857)、
能源动力(0858)、土木水利(0859)、生物与医药(0860)、交通运输(0861)等 8 个专业学位类别招收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工程博士研究生约 340 名左右。
最终招生计划以教育部正式下达文件为准。
第八条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专项计划(总计 21 个,含 3 个工程博士)、强军计
划(10 个)、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3 个)、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定向培养研究生专项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根据教育部下达计划文件执行,录取类别
均为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定向。

第四章 学习方式和学习年限
第九条 除国家专项计划外,我校不招收全日制定向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专业学位可招收全日制(非定向或定向)或非全日制定向博士研究生。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临床医学(含专业学位)、护理学、口腔医学及中西医结合一级学科的基本学习年限为 3 年,其他学科(类别)的基本学习年限均为 4 年;直接攻博的基本学习年限为 5 年。直接攻博、教育博士和工程类别博士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 7 年,其他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 6 年。
第十一条 考生应仔细阅读招生专业目录中相关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说明,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报考。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的人员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硕士毕业或已获得硕士学位。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必须在报名前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否则只能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必须达到同等学力报考条件);在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者,须在拟录取前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四)符合各招生院系报考说明中对外语水平、学术能力等提出的报考要求和申请条件。
(五)以同等学力者报考相关专业的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学士学位后连续工作满六年或六年以上(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
2.已修完与所报考专业相关的硕士学位课程及选修课程且成绩合格(须提供硕士生培养单位出具的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证明)。
3.已在所报考的学科或相近研究领域的全国核心期刊及以上发表过两篇以上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技成果奖励(排名前五名)。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如进入综合考核,须参加院系组织的加试。

第十三条 报考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的考生应具备的条件详见《华中科技大学 2023 年专业学位工程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报考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类别代码 0451)的考生,除满足第十二条第(一)至
(四)款要求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招收对象是具有硕士学位、有 5 年以上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相当成就和较强研究能力的中小学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需出具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本专业类别不招收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高校专业教师,不接收同等学力考生。
(二)教育博士类别下设“教育领导与管理”、“学生发展与教育”两个领域,其中“教育领导与管理”领域招收具有相当成就和较强研究能力的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学生发展与教育”领域招收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思想品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管理的教师与工作人员。报考时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应包含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三)外语水平须满足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的申请要求。如未满足条件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博士外语水平测试,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后方可进入后续环节。
(四)仅招收全日制定向生,报考时要求出具工作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第十五条 报考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类别代码 1051)的考生,除满足第十二条第(一)至(四)款要求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硕士研究生为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
2.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应届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读证明;或入学前连续 3 年以上(含 3 年)在临床一线工作并考核合格(需提交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材料)。
4.申请专业原则上应与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相一致。
5.外语水平满足拟报考院系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申请条件。未满足条件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外语水平测试,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后方可进入后续环节。

第十六条 报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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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的考生,应满足的要求详见《华中科技大学 2023 年招收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第十七条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少骨计划)的考生除在系统上传材料外,还须向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寄送生源所在地教育厅盖章的《报考 2023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申请-考核”报考少骨计划的考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测试。

第十八条 报考“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定向培养研究生计划”(以下简称对口支援计划)的考生,除满足第十二条要求外,还须符合教育部相应专项计划的报考要求,并通过所在受援高校及相关部门的推荐和审核。“申请-考核”报考对口支援计划的考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测试。

第十九条 我校与广州实验室、海军工程大学(军地联培)等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
考生按我校各院系的要求进行报名,同时可申请参与相关项目。具体方式详见相关项目招生简
章或报考说明。

第六章 网上报名和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考核”制考生网上报名与材料提交
报名、提交材料及缴费时间:2023 年 2 月 15 日—3 月 7 日 17:00,逾期不接收补报名。
完成缴费的考生,经院系审核后,可在系统补充材料的截止时间:2023 年 3 月 10 日 17:00。逾期将不能补交材料。
(一)报名及报考资格审核
符合报考条件,报考各学科(类别)“申请-考核”制博士生的考生(含专项计划)须登录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系统,选择“申请-考核博士报名”模块,完成网上报名程序。

考生须在报名时上传的资格审核材料包括:
1.电子证件照。考生本人近三月内正面、免冠、无妆、彩色电子证件照(白色或蓝色背景,宽高比 3:4)
2.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台考生有效身份证明的正、反面照片(分正、反面两张上传,请确保边框完整,字迹清晰可见,亮度均匀),照片上传时须调整为横版。
3.学历、学籍及学位材料。
(1)国内学历、学籍信息。往届生须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硕士生须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本校应届硕士生可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2)国内学位认证报告。获得国内硕士学位者,请上传《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或《硕士学位认证报告》。同等学力无硕士学位者,须提供学士学位的相关材料。
注:2008 年 9 月前或未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中注册的,须申请《硕士学位认证报告》(人工审核需要较长时间,请尽快进行网上申请。
(3)在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者,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境)外学历学位
认证报告。
(4)报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考生,须提交执医证、住培合格证书或“四证合一”证明材
料(仅限在读专业学位硕士提供)或临床一线工作考核证明。此材料涉及多个图片或文件,请
组合成 1 个 pdf 文件上传。
学校将在 2-3 个工作日内对考生报考博士生的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核;符合基本报考条件
的,可在审核通过后进入在线提交申请材料环节。

(二)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及缴费
通过报考资格审核的考生,须在 2023 年 3 月 7 日 17:00 前,按照报考院系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完成缴费程序(是否需要寄送纸质版详见院系要求),材料提交完成的方可进入网上缴费界面。逾期未提交材料及缴费的,视为放弃报考。报名费标准为 60 元(如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缴纳 95 元)。报名费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各院系将对申请材料符合报考说明要求的情况进行初审并反馈意见。考生可进行补充或完善,但必须在 3 月 10 日 17:00 前提交(包括推荐人在系统提交推荐意见)。系统关闭后不再
接收补充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华中科技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计划》,模板参见附件;
2.本科、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或人事档案部门公章)。
3.硕士学位论文(往届生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或研究工作进展报告(应届生提交)。如涉密工作必须事先进行脱密处理。
4.具有代表性的科学研究成果,如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的陈述和证明。
5.各类外语水平证书或证明材料。如申请免考,请务必在系统中选择,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注: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除证书外,还须提供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cjcx.neea.edu.cn/)的查询结果截图。
6.推荐专家意见。我校将通过系统向推荐专家发送邮件和短信,由推荐专家在线提交意见。请考生提前联系好推荐专家,并获取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邮箱与联系电话)。推荐专家建议为考生的硕士导师,或与报考学科或专业类别相关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具体要求以院系报考说明为准。
7.报考院系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特别说明:
(1)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者,将不能进入材料审核阶段。
(2)所有材料(包括电子版)提交后不予退回;
(3)报考院系如对材料提交有特殊要求,比如要求提交材料到指定邮箱或寄送纸质材料
的,请考生按报考院系要求另行准备。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按要求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因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我校博士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或信息填写错误等导致不能通过材料审核、不能进入综合考核或不能被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硕博连读/临床转博的在校硕士生按学校有关通知进行报名并参加审核,完成后续程序。

第二十三条 获得 2023 年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生资格的考生,已按规定在中国研招网“推免服务系统”填写报考志愿并接收待录取,不再进行其他报名手续。

第七章 外语水平测试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统一组织外语水平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的阅读、翻译和写作能力,考试语种为英语。
(一)如考生已满足院系提出的外语水平条件,可在申请材料提交时,申请外语水平测试免试,并按要求提供外语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语免试名单拟于 3 月中旬公布。
(二)未满足院系要求的外语水平条件且院系允许报名的,以及申请少骨计划、对口支援计划等专项的考生,须参加外语水平测试。
(三)考试时间:暂定于 3 月底。
(四)形式:暂定线下笔试。如有调整将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告。
(五)考生须凭本人二代身份证及纸质准考证参加考试。
(六)学校划定外语水平测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不含专项计划)。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
考生,可进入申请材料审核。
(七)学校对少骨计划、对口支援计划依据报考情况和招生计划单独划线。达到最低合格
分数线的考生,可进入申请材料审核。

第八章 申请材料审核、综合能力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对符合报考条件、提交材料完整的考生进行申请材料审核。根据“申请-考核”制拟安排计划数不低于 120%的额度划定通过申请材料审核的考生人数和名单,并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包括考生姓名、报考学科(类别)及方向、报考导师姓名和专业技术职务、推荐人姓名和专业技术职务、满足申请条件情况等。通过材料审核的考生方可进入综合能力考核环节。
材料审核及进入综合能力考核的名单拟于 4 月中旬前公布。部分专项计划时间如有调整,请关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及各院系网站。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按学校要求组织综合能力考核。预计为 4 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形式详见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通知。
考核内容:包括外语听说能力考查、基础理论测试(笔试等)、专业素质与科研能力测试(面试、研究报告、实践技能考核等)。
具体内容与形式详见考核前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的各院系综合能力考核细则。
综合能力考核总成绩低于 60 分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阶段须加试两门报考专业硕士期间的主干课程。同等学力加试科目将在各院系综合能力考核细则 布。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在组织综合能力考核的同时,须安排专门的考核组对考生的思想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组织考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九章 录取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根据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综合能力考核和体检结果等,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条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各院系向考生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须加盖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
第三十一条 通过“申请-考核”制录取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生,入学后要求脱产学习,人事档案须转入学校。专业学位博士的培养方式按招生简章执行。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应当在拟录取前与工作单位签订定向协议。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工作单位产生的问题导致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章 学费、资助及就业
第三十二条 2023 年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费标准如下表,经湖北省发改委审批备案后,最
终标准以学校信息公开网公示清单为准。
第三十三条 奖学金、助学金、贷款等资助办法按我校有关规定实行,具体内容以我校研
究生院及院系网站公示为准。

第三十四条 我校为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提供宿舍。专项计划全日制定向博士生在校
学习期间可申请校内宿舍。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安排校内住宿。

第三十五条 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的方式,按照就业协议办理派遣手续。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招生信息公开网址为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及各院系网站。
第三十七条 若国家出台新的研究生招生政策,我校将做相应调整,并及时在我校研究生
招生信息网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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